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宿州汇检罚〔2019〕1号)显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矿建集团”)存在开立境外存放账户时,未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核准手续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之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中煤矿建集团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决定。
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中煤矿建集团于1989年6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8.1亿元,为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省国资委下属企业。中煤矿建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士兵同时为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第七条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之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核准手续:
(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二)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境内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时,应向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发送《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征询函》(以下简称《征询函》,见附1),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征询函》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